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114年度,87號
KSDM,114,交簡上,87,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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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均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113年
度交簡字第2719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
年度偵字第9403號),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簡均庭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負擔。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一)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
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又對於
簡易判決處刑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前揭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簡
均廷(下稱被告)無在監在押情形,其經本院合法傳喚後,
無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刑事報到單附卷可稽(交簡上卷第63
-65頁、第77頁、第69頁),依上開說明,本院爰不待其陳
述,逕行判決。
(二)審判範圍:
  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若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
,法院就不需再審查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或沒收,僅需調
查量刑之事證(刑法第57條各款及加重減輕事由),踐行量
刑之辯論,以作為論述原判決量刑是否妥適的判斷基礎。被
告明示只對原判決科刑事項提起上訴(交簡上卷第49頁),
本院乃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判,至於原審所認定之
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均不在本件之審判範圍。
二、上訴說明:
  被告上訴意旨以:被告主觀僅為過失,且於案發後即報警自
首,犯後亦深感悔意且積極與告訴人陳悅薰洽談調解,又被
告為領有弱勢助學補助之學生,經濟狀況非佳,請求撤銷原
判決,改判易科罰金2月或給予緩刑機會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判決認被告符合自首而依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並審酌被
告過失情節、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等情,及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等個人事由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標準,尚屬允當。至
被告於原審判決後之民國114年6月9日始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固有雙方簽立調解筆錄在卷可稽(交簡上卷第55-56頁)
,惟距案發之113年2月28日已時隔1年餘,耗費大量偵審資
源,是此部分事由,並不影響原審量刑之整體審酌結果。被
告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自非有據。從而,被告就量
刑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緩刑:
  查被告無犯罪前科,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交簡上卷
第71頁),且被告自始坦承犯行,又屬偶發過失犯,上訴後
復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約定如附表所示調解內容,調解筆錄
並載明告訴人同意就本案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機會等情,
有前揭調解筆錄在卷可佐,堪認被告已有悔意,應當知所警
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考量如對被告立即施以刑罰之執行
,將使被告因刑之執行,陷於更加無法履行調解內容之情境
,無助於被告早日復歸社會,亦使調解成立之告訴人更難依
調解內容獲得實際賠償。準此,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督使被告遵期
履行調解之條件,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
告應履行其與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調解筆錄內容,以保障告
訴人之權益。倘其未履行前開緩刑之條件,得依法撤銷緩刑
,執行原宣告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
、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河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調解內容(參考本院114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095號調解筆錄) 相對人(即被告簡均廷)願給付聲請人(即告訴人陳悅薰)新臺幣(下同)22萬元 (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或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金),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自114年6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為11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2萬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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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