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鈺勳
選任辯護人 陳欽煌律師
楊嘉泓律師
劉維凡律師(解除委任)
黃書炫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蕭睿彰
王微琄(原名:王雨涵)
錢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6
51號、第41874號、第42110號、113年度偵字第6661號、第8666
號、第8674號、第9641號、第14560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乙○○、丙○○、甲○○、丁○因詐
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
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
4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