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辛龍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 ○○○○○○○○)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4306號、第23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辛龍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陳辛龍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
,販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薛世華及吳冠億。
二、陳辛龍明知愷他命(Ketamine)及含Mephedrone成分之新型
態混合型毒品咖啡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
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
犯意,於不詳時地,以新臺幣1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年籍不詳
之「蔡宗權」取得如附表三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毒品咖
啡包而持有之。
三、嗣經警於民國113年4月29日10時許持搜索票前往陳辛龍位於
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三、四所示
之物,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規定甚明。本件
作為證據使用之相關審判外陳述,未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議,本院並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
實具有關聯性,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
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坦承上開
犯行不諱(警一卷第4頁至第13頁,偵一卷第55頁至第58頁,
院卷第119頁),核與證人薛世華(警一卷第77頁至第81頁,
他卷第81頁至第84頁)及吳冠億(警一卷第98頁至第102頁,
他卷第121頁至第124頁)於警詢及偵訊證述明確,復有被告
與薛世華之對話紀錄、通聯紀錄擷圖(警一卷第49頁、第51
頁、第87至87-1頁、第93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警一
卷第90頁、第91頁)、被告與吳冠億之對話紀錄擷圖(警一
卷第49頁、第50頁、第10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
局113年4月29日7時20分搜索扣押筆錄(警一卷第15頁至第2
0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3年4月29日8時25分搜
索扣押筆錄(警一卷第22頁至第26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13年6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9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警一卷第40頁、第41頁、院卷第203頁)、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14年4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442號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院卷第209頁至第221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查,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自承:我賺自己可以施用的量(院卷第305頁),足證被告
於事實欄一所示販賣毒品犯行,主觀上具有以販賣甲基安非
他命從中賺取不法利益之營利意圖。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如事實欄一所載附表一編號1、2所示各行為,均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
二所示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所犯上開事
實欄一、二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本案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乙事,檢察官並未為主張(院卷第306
頁),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意旨,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且
被告前科素行僅須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
酌即可,附此敘明。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定有明文。查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相關犯罪禁令甚嚴,且一
般施用者為圖購買毒品解癮,往往不惜耗費鉅資以致散盡家
財,非但可能連累親友,甚或鋌而走險實施各類犯罪,對社
會治安造成潛在風險甚鉅,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
、身體受其侵害,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倖免,當非個人
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然為牟取個人不法利益,
無視上情,仍販賣毒品予他人,形同由國家社會人民為其個
人不法利益付出龐大代價;再者,被告持有純質淨重逾5公
克之第三級毒品,間接助長毒品流通,對國民健康及社會秩
序之危害實非輕微,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見悔
意,另考量被告之前科素行(詳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及其
家庭及經濟狀況(詳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被告於本
院審理所供,詳院卷第206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宣告刑未逾6月部分, 諭知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按關於數罪併 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件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 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 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 複裁判,避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從而,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2 罪,依前開說明,宜待被告與其他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 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適當。故本案就被告本案犯行部分,不 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說明。
四、沒收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維持僅第一、二級毒 品始須沒收銷燬之規定,至第三、四級毒品則僅得沒入銷燬 ,就第三級毒品之沒收,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有特別規 定之情形,然第三級毒品仍屬違禁物,即應回歸刑法第38條 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查附表三 所示之物均驗出各該第三級毒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規定,隨同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罪項下, 宣告沒收之,各該毒品包裝袋上所殘留毒品,與袋內毒品本 身不能或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
,一併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 宣告沒收。
(二)扣案之附表四編號5所示磅秤2臺、編號7、8所示手機2支, 係供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各次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院卷第293頁),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隨同各次販賣毒品項下, 宣告沒收之。至附表四編號6所示夾鏈袋,被告於本院審理 供承係其所有供其如事實欄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時分裝所用(院卷第293頁),且依扣案物照片可知該夾 鏈袋均尚未使用(警一卷第48頁),乃被告所有持以供預備分 裝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屬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隨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宣 告沒收。
(三)按販賣毒品所得金錢無論已否扣案、成本若干或利潤多少, 均應全部諭知沒收。查未扣案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毒 品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物,被告否認與本件販賣毒品或持 有毒品有關(警一卷第6頁,院卷第293頁),且亦查無證據足 認與本件販賣毒品、持有毒品犯行有何關聯性,且業經檢察 官以114年度蒞字第1456號補充理由書表示附表四編號1至3 所示毒品與本案無關(院卷第190頁),爰均不於本案宣告沒 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交易對象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犯罪事實 主文 1 薛世華 113年4月21日20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外 陳辛龍於左列時、地以3,000元販賣1小包(1.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給予薛世華。 陳辛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附表四編號5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吳冠億 113年4月1日23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外 陳辛龍於左列時、地以1,000元販賣1小包(重量不詳)甲基安非他命給予吳冠億。 陳辛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附四編號5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及沒收欄 1 事實欄二㈠ 陳辛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毒品(含包裝袋),均沒收。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合計驗前純質淨重 備註 1 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3.844公克。 左揭編號1至3愷他命共3包,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為8.267公克(計算式:3.844+1.033+3.390=8.267) ⑴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06月0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9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一卷第40頁) 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04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4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院卷第209至220頁) 2 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1.033公克。 3 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3.390公克。 4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156公克。 左揭編號4至24小丑女包裝咖啡包共21包,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為2.699公克(計算式:0.156+0.077+0.093+0.110+0.136+0.152+0.169+0.115+0.153+0.109+0.161+0.150+0.056+0.113+0.180+0.101+0.129+0.218+0.178+0.143=2.699) 5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單包純度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驗前純質淨重無法計算。 6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077公克。 7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093公克。 8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110公克。 9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136公克。 10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152公克。 11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169公克。 12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115公克。 13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153公克。 14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109公克。 15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161公克。 16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150公克。 17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056公克。 18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113公克。 19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180公克。 20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101公克。 21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129公克。 22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218公克。 23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178公克。 24 小丑女包裝咖啡包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0.143公克。
附表四: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 白色結晶,隨機抽取1包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21.190公克、驗餘淨重21.17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06月0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9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一卷第40至41頁) 2 毒品咖啡錠1包(2顆) 咖啡色錠劑,驗前淨重0.917公克,隨機抽取1顆鑑定,驗後淨重0.460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3 毒品哈密瓜錠1包(2顆) 綠色錠劑,驗前淨重2.017公克,隨機抽取1顆鑑定,驗後淨重1.02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4 新臺幣275200元 無 無 5 磅秤2臺 無 無 6 夾鏈袋1包 無 無 7 IPHONE手機(黑色)1支 (0000000000、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無 無 8 IPHONE手機(紅色)1支(0000000000、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