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榮
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律師
林靜如律師
被 告 林俊曲
選任辯護人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王鑫
選任辯護人 張簡明杰律師
被 告 洪志明
選任辯護人 陳子操律師
胡仁達律師
唐光義律師
被 告 郭武義
選任辯護人 鍾韻聿律師
被 告 張語倢
選任辯護人 陳勁宇律師
被 告 張云馨
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
邱維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
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六編號6之「IMEI:00000000000
0000」應更正為「IMEI:000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附表六編號6之「IMEI:000
000000000000」為「IMEI:000000000000000」之誤寫,且
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