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397號
KSDM,113,訴,397,20250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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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丘光祚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32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丘光祚免訴。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丘光祚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2日2時許,在其當時位於高雄市○
○區○○路000號5樓之6住處附近,以新臺幣1萬8,000元,向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孔劉」之人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23.607公克)後,放置於上開住所伺
機販賣而持有之。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等語。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行為人為自己施用而持有毒品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
其非法持有毒品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僅內在犯意不同,故
被訴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經調查結果,如不能證明有販賣
意圖,而其持有毒品倘為施用毒品有罪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
,應就該被訴事實,全部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109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坦承於上揭時間、地點,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行(見本院卷第421頁),並供述員警於112年9月2
2日搜索時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
且已施用過等語(見本院卷第421頁)。審酌被告前於112年
9月20日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6居處內,以玻
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12年9月22日13時4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
行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
,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節,經本
院以113年度簡字第889號判決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確
定,有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由此可知,被告施用
、遭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之地點相同,且係因員警查獲其持
有毒品時,同時採尿送驗,始發現其施用毒品之犯行,足認
其施用與查獲持有上揭毒品之時間密接,則本案被告持有上
揭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與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顯屬具
有高、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為實質上一罪,應屬同一案件

 ㈡公訴意旨固認被告係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伺機販賣而持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因認被告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等語。惟查,綜觀本案全部卷證資料,並未查獲被告販賣毒
品之名單、帳冊、對話紀錄等意圖販賣毒品之證據,而扣案
甲基安非他命僅1包,且其純質淨重亦未達20公克,數量非
多,實難遽認被告有販賣以營利之意圖,自不能以前開罪名
相繩。
四、綜上,本案被告持有上揭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受其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從而,被告施用第
二級毒品案件既已判決有罪確定,依上開說明,本案被訴之
犯罪事實,應為免訴之諭知。
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而單獨宣告沒收於已對被告起訴之案件,即屬學
理上所稱附隨於主體程序之不真正客體程序,於法院為不受
理、免訴或無罪判決時,倘可認依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或
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口頭或書面提出沒收之聲請,
基於訴訟經濟原則,仍應肯認此種主、客體程序之轉換,即
法院得於為上述判決時,並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諭知(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起訴書已載
明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
定沒收銷燬之意旨,是本案被告雖因法律上原因受免訴判決
之宣告,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仍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張雅文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壹包 即歸仁分局仁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驗後淨重23.60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為18.16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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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