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85號
KSDM,113,訴,185,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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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5號
                   112年度易字第3號
                   112年度訴字第410號
                   113年度訴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曜麟



選任辯護人 蔡智元律師
潘祐霖律師
邱基峻律師
被 告 張楷捷



選任辯護人 郭泓志律師
連家緯律師
葛光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3451號、109年度偵字第22553號、109年度偵字第22554號、10
9年度偵字第22555號、109年度偵字第22556號、109年度偵字第2
3147號、111年度偵字第25648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32996號、111年度偵字第32997號、111年度偵字第24125號、1
12年度偵字第10689號、112年度偵字第39574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許曜麟(原名許崇瑄)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6、79至80、82至9
1、93至101、103至106、108至110、112、114、116至125、
127至130、133至153、155至232、234至240、242至247主文 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76、79至80、82至91 、93至101、103至106、108至110、112、114、116至125、1 27至130、133至153、155至232、234至240、242至247主文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如附表五之三編號13至16、編號2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壹佰零肆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 含附表五之三編號13至16、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77、78、81、92、102、107、111、113、 115、126、131、132、154、233、241部分,均無罪。  被訴111年度偵字第32996號、111年度偵字第32997號追加起 訴書附表編號1、9部分,公訴不受理。
二、張楷捷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6、79至80、82至91、93至101、 103至106、108至110、112、114、116至125、127至130、13 3至153、155至232、234至240、242至247主文欄所示之各罪 ,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76、79至80、82至91、93至101、10 3至106、108至110、112、114、116至125、127至130、133 至153、155至232、234至240、242至247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零伍萬壹仟參佰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77、78、81、92、102、107、111、113、 115、126、131、132、154、233、241部分,均無罪。  被訴111年度偵字第32996號、111年度偵字第32997號追加起 訴書附表編號1、9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許曜麟(本案行為時真實姓名為「許崇瑄」,對外化名「王 尚仁」,英文名字「Allen」,民國112年5月2日改名為「許 曜麟」)、張楷捷(本案行為時真實姓名為「張婉婷」,於 107年3月7日改名為「張楷捷」,對外化名「楊明君」,英 文名字「Jamie」)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設立資承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許曜麟為名義及實 際負責人,以下簡稱資承公司)、元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24樓之2,鍾承廷(Rick)為名義 負責人,以下簡稱元太公司,嗣於106年5月18日更名為誠太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鍾承廷為名義負責人,以下簡稱誠太公 司)、旭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7樓,吳崇瑋(Kevin)為名義負責人,以下簡稱旭富公司) 等公司。許曜麟張楷捷均為上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渠等 2人綜理上開公司之業務、收取上開公司招攬投資之款項, 且由渠等2人對外招募如附表一(編號77、78、81、92、102 、107、111、113、115、126、131、132、154、233、241除 外,因除外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所示之「介紹人 」擔任上開公司之業務人員,並由許曜麟張楷捷向業務人 員授課後,由業務人員對外向不知情之投資人宣稱可以向富 邦證券公司圈購未上市股票,並由許曜麟張楷捷挑選即將 上市公司之股票作為短期專案、長期專案之投資標的,由業



務人員對外向投資人佯稱上開公司有出售短期專案及長期專 案,短期專案即是出售興櫃股票,於股票掛牌後需再鎖碼3 個月,待鎖碼3個月後的股價如與進場股價有利潤之差價, 則可扣除最後股價差價之手續費3/1000後,由投資人獲取剩 餘之一半報酬,若股價與進場股價無價差,即由投資人獲取 投資金額的2%;長期專案即是指未上市公司之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投資人於購入股票後可待該未上市公司 股票於3、4年後上市後賣出,可獲取相當於投資金額3至4倍 之利潤云云。嗣上開「介紹人」於附表一(編號77、78、81 、92、102、107、111、113、115、126、131、132、154、2 33、241除外)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編號77、78、81、9 2、102、107、111、113、115、126、131、132、154、233 、241除外)所示之投資人推廣上開短期或長期專案,致附 表一(編號77、78、81、92、102、107、111、113、115、1 26、131、132、154、233、241除外)所示之投資人均陷於 錯誤,而將如附表一(編號77、78、81、92、102、107、11 1、113、115、126、131、132、154、233、241除外)所示 之金額交付予業務人員後,再轉交予許曜麟張楷捷,許曜 麟再以「王尚仁」為名義(並虛偽填載Z000000000號之身分 證字號於協議書上)簽署協議書,復由許曜麟張楷捷使用 印表機,製作內容不實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 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以下簡稱稅額繳款書),並偽刻「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稅款經收章」蓋印於上,偽造完成用以表 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台北富邦銀行)已代收該筆 稅款、具公文書性質之稅額繳款書,再連同協議書交予「介 紹人」轉交投資長期專案之投資人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投 資人、台北富邦銀行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就稅務管理之正確 性;短期專案則只將協議書交予「介紹人」轉交投資人收執 ,以使投資人誤信已完成證券交易之假象。然許曜麟張楷 捷卻未實際圈購協議書所載公司股票,亦未交付任何公司股 票予投資人,許曜麟張楷捷竟於107年5月間捲款潛逃,致 投資人血本無歸,被害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億9806萬260 0元。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 分局、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附表一編號194賴富源之中嘉網路投資項目,被告許曜麟及 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雖爭執稅額繳款書之證據能力(重訴 八卷第99頁),惟於審判中業已同意有證據能力(重訴十一 卷第336頁),其餘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 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 被告許曜麟及其辯護人、被告張楷捷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 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重訴八卷第99頁、重訴七卷第37至38 頁),且被告許曜麟及其辯護人、被告張楷捷及其辯護人、 檢察官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 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 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 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許曜麟除了針對附表一編號130(即起訴書編號147 )之黃詠懷所投資的「聯嘉39萬元」,有所爭執之外,其餘 均坦承犯行(重訴十一卷第138頁、重訴九卷第201至207頁 ),至被告張楷捷雖承認客觀事實,然矢口否認有與被告許 曜麟共犯上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行,僅承認幫 助詐欺,辯稱:我真的不是合夥人,我不是主謀,對於起訴 書認定我是共同正犯部分,我有爭執云云(重訴卷第398頁 、重訴七卷第21頁),其辯護人另替其主張:國稅局稅額繳 款書應該是一般民眾就可以自己去填寫,被告涉犯偽造公文 書的行為應該是臺北富邦銀行稅款經收章,其他相關刑事 案例法院的評價為偽造私文書、署押罪,故對檢察官起訴本 件為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部分,這部分 法律上有爭執云云(重訴卷第399頁)。經查:㈠被告許曜麟(對外化名王尚仁)、張楷捷(對外化名楊明君) 設立資承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被告許曜麟 為名義及實際負責人)、元太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 號24樓之2,證人鍾承廷為名義負責人,嗣於106年5月18日更 名為誠太公司,證人鍾承廷為名義負責人)、旭富公司(址設 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證人吳崇瑋為名義負責人)等公 司;被告許曜麟張楷捷有對外招募如附表一(編號77、78、 81、92、102、107、111、113、115、126、131、132、154、2 33、241除外)所示之「介紹人」擔任上開公司之業務人員, 並由被告許曜麟張楷捷向業務人員授課後,
 由業務人員對外向不知情之投資人宣稱可以向富邦證券公司圈 購未上市股票,並由被告許曜麟張楷捷挑選即將上市公司之



股票作為短期專案、長期專案之投資標的,由業務人員對外向 投資人佯稱上開公司有出售短期專案及長期專案,短期專案即 是出售興櫃股票,於股票掛牌後需再鎖碼3個月,待鎖碼3個月 後的股價如與進場股價有利潤之差價,則可扣除最後股價差價 之手續費3/1000後,由投資人獲取剩餘之一半報酬,若股價與 進場股價無價差,即由投資人獲取投資金額的2%;長期專案即 是指未上市公司之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投資人於 購入股票後可待該未上市公司股票於3、4年後上市後賣出,可 獲取相當於投資金額3至4倍之利潤云云;被告許曜麟有以「王 尚仁」為名義(並虛偽填載Z000000000號之身分證字號於協議 書上)簽署協議書,復由被告許曜麟張楷捷在上開公司內使 用印表機製作內容不實之稅額繳款書後,再連同協議書交予「 介紹人」轉交投資長期專案之投資人而行使;短期專案則只將 協議書交予「介紹人」轉交投資人收執,以使投資人誤信已完 成證券交易之假象;然被告許曜麟張楷捷卻未實際圈購協議 書所載公司股票,亦未交付任何公司股票予投資人等節,為被 告許曜麟張楷捷所不爭執(重訴八卷第82頁、重訴七卷第23 至24頁)。又上開「介紹人」於附表一(編號77、78、81、92 、102、107、111、113、115、126、131、132、154、233、24 1除外)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編號77、78、81、92、102、 107、111、113、115、126、131、132、154、233、241除外) 所示之投資人推廣上開短期或長期專案,致附表一(編號77、 78、81、92、102、107、111、113、115、126、131、132、15 4、233、241除外)所示之投資人均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 (編號77、78、81、92、102、107、111、113、115、126、13 1、132、154、233、241除外)所示之金額交付予業務人員後 ,再轉交予被告許曜麟張楷捷乙節,被告張楷捷亦不爭執( 重訴七卷第23至24頁),而被告許曜麟除了爭執「附表一編號 130(即起訴書編號147)之黃詠懷所投資的聯嘉39萬元」部分 之外,其餘部分亦不爭執(重訴九卷第201至207頁) ,且有附表一(編號77、78、81、92、102、107、111、113、 115、126、131、132、154、233、241除外)證據清單欄所示 之證據為證,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張楷捷對上開公司均具掌控地位,而與被告許曜麟為共同 正犯,並非僅為幫助犯,茲分述如下:
1.被告許曜麟供稱:當時我們成立公司是因為我與張楷捷當時發 現一個投資報酬率很好的標的,我們認為找到更多人一起投資 的話,會獲利很多。我們跟這些被害人簽的協議書,沒有按照 協議書內容去做,沒有購買股票,這些都沒有做。本件是用收 現金的方式讓這些被害人把款項交給業務,然後拿給我或是張



楷捷,錢是我跟張楷捷一人一半,錢都是我們二個人拿走的。 (錢的部分,你跟張楷捷是一人一半,只要當天有業務拿錢來 ,你們就一人一半?)我們會扣除公司開銷,及業務獎金,其 餘剩餘部分我們兩人就一人一半分。有業績報帳的話,就會計 算。(公司是誰管帳?)就我跟張楷捷二個人管帳。(針對要 跟這些人簽協議書,協議書內容當初是如何產生的?)當初是 找律師做書面擬定,我們再稍做修改。(這部分張楷捷或是你 負責,是否還有其他人負責?)就只有我跟張楷捷。(你剛才 提到你們本來想要拿這筆錢去做其他投資,找到很好的投資標 的,這部分也是你們二個人決定?)是。(這個投資標的是什 麼?)它也是興櫃股票,那時候有朋友投資,它的報酬率很好 。(所以你們有真正拿錢去投資?)沒有(重訴卷第90至92頁 );(附表裡面也有提到有財政部北區繳款書,繳款書也是假 的?)是。(上面有臺北富邦銀行經銷章也是你們偽造的?) 是。(張楷捷也是知道這些資料是偽造的?)她知道。所有的 決策跟決定都是我跟張楷捷一起做的,並不是像起訴書所述, 是由我指定她。空白的繳款稅額書面資料是我請助理去國稅局 拿回來,我跟張楷捷有一起在上面蓋章填寫,章是請助理去刻 的。(在製作完成的繳款書上面蓋章,是何人蓋章?)我們二 個人都會蓋章。(你們會把繳款書拿給投資人?)我們是交由 業務拿給投資人(重訴卷第93至94頁);(本件你簽訂協議書 ,還有公司裡面都不是用你自己的本名,都是用王尚仁的名字 ?)是。(王尚仁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也是你自己虛構? )這是張楷捷上網幫我製作假的身分證字號。(這個身分證字 號是張楷捷製作,提供給你的?)是等語(重訴卷第95頁)。 被告許曜麟上開供稱,本案詐欺犯行一開始就是被告許曜麟與 被告張楷捷共同策劃,上開公司是由其與被告張楷捷二人管帳 ,業務所交付的款項都是由其與被告張楷捷平分,協議書內容 之製作以及偽造稅額繳款書,都是由其與被告張楷捷共同決策 ,且其與被告張楷捷均有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稅款經收章,蓋 印在稅額繳款書上,而被告許曜麟與投資人所簽立之協議書, 其都是用「王尚仁」之名義,且所顯示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 00號係被告張楷捷替其上網製作。
2.證人鍾承廷證稱:(客戶與業務簽訂契約後,業務如何向客戶 收取款項?)我們會先與客戶談清楚,等客戶要申購,我們再 請客戶先準備錢後,再一手簽合約及拿現金,拿完現金後,業 務就繳到王尚仁(按:即被告許曜麟之化名)或楊明君(按: 即被告張楷捷之化名)手上(調查一卷第227頁);(你從104 年11月底進入該公司後,公司有再以何名義及地點經營?)我 在資誠理顧問有限公司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龍華派出所



對面)擔任為業務專員,到隔年(105年)3-4月升組長,再隔 三、四個月升副理,之後我們要搬遷到其他地方經營,到新的 地方公司,王尚仁楊明君皆告知我要當經理就一併要當公司 負責人(調查一卷第228頁);(你是否知道國稅局代徵稅額 繳款書為何人開立?)原本我不知道那張稅單如何來,後來我 有問楊明君楊明君跟我說那張稅單是他與秘書去銀行繳納後 ,才會有那張稅單(調查一卷第230至231頁);我當初進入資 承公司任職時,該公司掛名負責人為許崇瑄,但我從來沒有見 過他,我的直屬主管是楊明君(英文名字Jamie)(調查一卷 第347頁);(你們有無投資誠泰、資承、元太、旭富公司之 商品、投資金額為何?)我自己也有投資,投資中華立鼎最多 ,都是長期的,但我的資料都給調查局了,我是他們公司的業 務,經由張楷捷面試進去的,我有介紹3、40位以上的客戶, 並把錢給許崇瑄、張楷捷,客戶給我多少,我就把錢全數給他 們,這樣我才能換到客戶的協議書(偵十二卷第230頁);進 去公司不到半年的時間,許崇瑄及張楷捷跟我說公司發展緣由 ,希望我們在南部趕快卡這個缺,去開另外一間公司,由我當 負責人,但這間公司的資本額都是由許崇瑄、張楷捷所提供的 ,所以成立了元太,之後有一些狀況逼得我們沒辦法待在那邊 ,所以我們又遷到民權路改為誠太,張楷捷要我跟另外一名業 務,我忘記名字,到銀行將1,000萬的資本額提領拿給張楷捷 ,後續由另一名負責人吳崇瑋,我忘記是許崇瑄還是張楷捷吳崇瑋去開設旭富公司(偵十二卷第231頁);我、潘品辰吳崇瑋基本上都是循正常的管道知道有這樣的工作機會,我是 由張楷捷打電話請我去公司面試,是由張楷捷面試的,我去面 試時公司只有許崇瑄、張楷捷及一位助理,我當時沒有看到許 崇瑄,張楷捷剛才說他不會上課、不會教人,但我一開始進去 什麼也不懂,是張楷捷帶我,張楷捷說他不清楚投資的金額, 我們都是整理好的,這點也不對,因為他有點鈔機,每一筆都 是清清楚楚我們才會轉手,包括三聯單跟金額也要一起交給他 ,我們才會收到協議書,對於張楷捷避重就輕的證詞,我要嚴 正反駁並非事實。有一次我跟吳崇瑋特別約在臺中高鐵站把錢 交給張楷捷,他在當場點清楚跟我們確認後才離開,並不是他 說的我們整理好他整個拿走,他什麽都不清楚。張楷捷為了讓 我們相信公司是有規模的,在中華路的資承公司邀請了臺中分 據點的副理、經理來看我們學習的狀態,我們一進公司張楷捷 就是經理的角色,如果他沒有招攬客戶、業務,他何來的經理 一職(偵二十一卷第317頁);張楷捷很喜歡在公司辦競賽, 我記得第一次員工旅遊是去澳門,就是因為一起出過國,所以 對王尚仁的名字不會有太多的起疑,在公司內所有人都是聽從



張楷捷許崇瑄的指令去做事,我比較印象深刻的,許崇瑄跟 張楷捷絕對不會是合夥人,他們本來就是同事,因為張楷捷用 電腦把他們以前在台北的照片給我們看,讓我們看之前的許崇 瑄長什麼樣子,我們就覺得他們很早就認識,他們也說他們是 從桃園下來開分公司的同事,很多事情不是你說不要就可以不 要的,一些活動上的開銷,我跟吳崇瑋當負責人都非我們自願 ,如果我們沒這個實力,張楷捷會灌資金,像是再差幾件成交 就可以往上爬,張楷捷就會丟資金下去刺激所有的業務,所有 公司活動的策劃、競賽都是張楷捷在發佈(偵二十一卷第320 至321頁)等語。證人鍾承廷證稱,其向客戶收取之款項,係 交給被告許曜麟張楷捷,交款給被告張楷捷時,被告張楷捷 每一筆都會清點清楚,且被告許曜麟張楷捷二人均有告知, 若要當經理就必須去開另外一間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證人鍾承 廷係由被告張楷捷面試進入公司,且其進入公司後,都是由被 告張楷捷帶領其從事公司業務,在公司內,所有人都是聽從被 告張楷捷許崇瑄的指令去做事。此外,被告張楷捷很喜歡在 公司辦競賽,且被告張楷捷會灌資金、激勵業務,所有公司活 動之策劃、競賽都是被告張楷捷在發佈。 
3.證人吳崇瑋證稱:(你向你下層業務收了多少錢上繳給何人? )我於106年10月16日升經理階時開始向下層業務收款並繳款 給王尚仁(按:即被告許曜麟之化名)、楊明君(按:即被告 張楷捷之化名)、鍾承廷等三人,另外我手筆記錄於107年4月 30日是我父親現金加上客戶信貸共680萬元上繳到台北總公司 ,5月2日我父親房屋借貸400萬在凱撒酒店樓上SHOW HOUSE繳 給楊明君。5月4日收了客戶信貸240萬繳給王尚仁,在高雄高 鐵站左營站莫凡彼咖啡廳交易;5月14日在台中高鐵烏日站摩 斯漢堡繳款業務專案股款643萬7,200元給楊明君,我有提供一 張手寫單給警方佐證(調查一卷第254至255頁);我是旭富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擔任協理,並擔任名義上的負責人,公司從事 未上公司股票、詢價圈購。王(按:即王尚仁,被告許曜麟之 化名)、楊(按:即楊明君,被告張楷捷之化名)、林、許( 按:即許崇瑄,被告許曜麟之原名)4人都是公司高層,公司 以低於市場的價位吸收客戶,之前很多個案都順利上市,累積 很好的信譽,所以吸收很多投資客,現約386位。主要以王、 林為聯絡窗口,我沒見過許崇瑄。客戶的投資公司都收現金, 有些客戶會匯款進我們個人帳戶,我再領出現金交給王、楊。 王尚仁楊明君林家鴻在客戶協議書所留的姓名、地址、身 分證號碼都是錯的,買賣股票的稅單(證交稅)是偽造的,王 尚仁楊明君林家鴻許崇瑄4人已經失聯不知去向(他一 卷第7頁);我於105年3月間經過楊明君面試受雇於旭富公司



,擔任協理,負責販賣未上市櫃股票(他八卷第74頁);協議 書是我把錢(現金)交給王尚仁楊明君後,他們說要去台北 總公司繳款及繳件,說要繳稅,核發稅單之後,就交給我稅單 ,協議書會交給有投資的業務,我本身是他們的業務,我交現 金給他們沒有開任何收據給我們,他們有時拿行李箱來裝(他 二卷第24頁);(聯廣及立鼎光電的證券協議書何人於何時、 地交付給你?)收到客戶錢之前,會給客戶填申請單,王尚仁楊明君會回收申請單,並把證券協議書統一交給業務,再讓 業務轉交給客戶(他二卷第25頁);(分紅方式?)就是論件 計酬,分紅就是薪水,我們沒有底薪,分紅就是看檔期,我在 檔期內賣多少股份去算薪水,比方立鼎光電股份,他檔期是去 年6月到7月,這一期有中華電信入股,大家都很喜歡,大家都 有買,且王尚仁楊明君會開說明會,今年107年1月份有在高 雄展覽館開說明會,有很多投資人及講師、業務都有參加(他 二卷第26頁)等語。而證人吳崇瑋上開證稱,其有於107年5月 2日在凱撒酒店樓上SHOW HOUSE,將400萬元交給被告張楷捷乙 情,核與證人吳崇瑋與被告張楷捷於107年5月2日之對話紀錄 相符(他九卷第27頁);其有於107年5月14日在台中高鐵烏日 站摩斯漢堡,將業務專案股款643萬7,200元交給被告張楷捷乙 節,亦有證人吳崇瑋與友人於107年5月14日之對話紀錄(他十 二卷第181頁)、證人吳崇瑋於107年5月14日拍攝現金之照片 (他十二卷第297至299頁),且拍攝被告張楷捷衣服之照片, 以證明其該日確係將款項交給被告張楷捷(他十二卷第313頁 ),以及證人吳崇瑋於107年5月14日從高雄至臺中往返之高鐵 票根可佐(他十二卷第379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又證人吳崇瑋上開亦證稱,其係由被告張楷捷面試進入公司, 而被告許曜麟張楷捷於收到業務所交付之客戶款項後,均有 交付稅額繳款書、協議書給業務,由業務轉交給客戶,且被告 許曜麟張楷捷都有開說明會吸引投資。
4.證人潘品辰證稱:(你於何時、何地參加該公司?)我於105 年03月進入該公司,經營者為王尚仁(按:即被告許曜麟之化 名)及楊明君(按:即被告張楷捷之化名),公司原名稱為資 承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公司從 事的也是IPO首次公開募股及詢價圈購,當時該公司掛名負責 人是許崇瑄(但是我沒見過這個人)。(公司演進為何?設立 何處?)105年10月王尚仁楊明君又重新開一家新的公司, 名稱為元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高雄市○○區○○○路00號24樓之2 ),當時該公司負責人是鍾承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公司從事的也是IPO首次公開募股及詢價圈購,105年12月公 司內部發生了一些狀況,王尚仁就指示我們暫時不要去公司,



聽令其指示行動,並都是由鍾承廷居中傳達,在106年01月份 ,上頭就要我們找個暫時安身的地方,我們公司的員工就到高 雄市○鎮區○○○路000號6樓的簡易商辦內辦公,到了106年5月又 改名為誠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高雄市○○區○○○路000號24樓之 1),當時負責人也是鍾承廷,106年10月新設立旭富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當時負責人是吳崇 瑋(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調查一卷第274頁);(你 與顧客簽訂協議書後,是以何方式向顧客收取費用或投資金額 ?)我都是向客戶收取現金,早期是將向客戶收來的現金交給 楊明君王尚仁,後來鍾承廷升上經理的時候,只要楊明君王尚仁不在公司,全部的業務都會將向客戶收來的現金交給鍾 承廷,少數客戶會先匯款到我帳戶,我再領出現金繳到公司。 (你們向客戶收來的現金款項流向為何?)我們業務交給楊明 君、王尚仁的款項,他們會用行李箱或是大的名牌包來裝入現 金,他們說這些錢會繳到券商或是臺北的總公司,但我們也不 敢去過問,他們也不想告訴我們。交給鍾承廷的款項,他是說 會往上繳給楊明君王尚仁(調查一卷第275至276頁);(客 戶如何獲利?)都是由總監王尚仁協理楊明君以現金發放到 業務手上,再由業務轉交給客戶,客戶收到款項後會把舊合約 收回(警一卷第16至17頁);我去網路人力銀行找工作,接到 自稱是資承管理顧問的面試電話,到現場後是楊明君跟我面試 ,錄取後就去資承管理顧問公司上班(警一卷第22頁);(為 何你會擔任到經理的層級?)因為業績有到,而且公司的文化 就是如果你不升職,就刺激你在公司不晉升負責就沒價值的文 化。(經理以上職位為何不知道公司為非法吸金集團?)主要 是王尚仁楊明君在操控整個公司,也是他們兩人捲款潛逃, 其他人都是被他們利用的,不知情(警一卷第23頁);張楷捷 有上很多課,我有錄音也有打成譯文,我有提出,怎麼跟客戶 溝通也是教育訓練,為了取信我們的信任,他們還有在墾丁夏 都辦過聚會,還邀請家人參加,家人看到主管許崇瑄、張楷捷 很體面,所以才投資(偵二十一卷第321至322頁)等語。而證 人潘品辰證稱,被告張楷捷有替業務上課,教導業務如何與客 戶溝通乙節,有上課錄音檔(見重訴卷第541頁之證物袋內) 、譯文(他二十四卷第297至303頁、第317頁)可佐,堪以認 定。又證人潘品辰亦證稱,其進入公司,經營者即為被告許曜 麟、張楷捷2人,其早期是將客戶款項交給被告許曜麟張楷 捷,待證人鍾承廷升上經理後,只要被告許曜麟張楷捷不在 公司,全部的業務便將客戶款項交給證人鍾承廷,而交給證人 鍾承廷之款項,亦係往上交給被告許曜麟張楷捷,客戶之獲 利亦係由被告許曜麟張楷捷以現金發放到業務手上,再由業



務轉交給客戶,其係由被告張楷捷面試進入公司。5.綜觀證人鍾承廷吳崇瑋潘品辰上開證述,渠等3人均有將 客戶款項親手交給被告張楷捷,且都是由被告張楷捷面試進入 公司工作,上節已可證明被告張楷捷在公司具有重要地位。此 外,從證人鍾承廷證稱,被告張楷捷有要求其當公司負責人、 舉辦競賽激勵業務乙節,證人吳崇瑋證稱,被告張楷捷於收受 客戶款項後,會交付協議書及稅額繳款書、開說明會吸引投資 乙情,以及證人潘品辰證稱,被告張楷捷亦會發放客戶之獲利 、有替業務進行教育訓練,教導業務如何與客戶溝通一事,均 足以彰顯被告張楷捷在公司具有主導性之地位。又從被告張楷 捷有權力可以要求證人鍾承廷當公司負責人、舉辦競賽、激勵 業務,更可見被告張楷捷係立於經營者之地位,核與被告許曜 麟上開所稱,公司之決策都是由其與被告張楷捷共同決定、公 司係由其與被告張楷捷二人管帳,業務所交付的款項都是由其 與被告張楷捷平分等節相符,足見被告許曜麟上開所述,可信 度甚高。      
6.此外,從業務翁偉航(Will)所提供之資料:證人吳崇瑋(Ke vin)拍攝107年5月8日之照片,照片中被告張楷捷坐在椅子上 按著手機,桌上有現金、文件,文件上載有「翁偉航」名字, 資料中註明「拍攝地點:桃園高鐵站摩斯漢堡、拍攝時間:10 7年5月8日、繳款專案:『聯嘉』短期投資專案、收款人物:張 楷捷、繳款人物:吳崇瑋(Kevin)幫業務翁偉航(Will)繳 款繳件」等語(偵十三卷第259頁、第279頁),而與證人吳崇 瑋於107年5月8日桃園、左營之高鐵票根可佐(他十二卷第379 頁),足見公司款項確係由業務層層上繳,最後流向被告張楷 捷無誤。
7.又從證人潘品辰與被告張楷捷(JA)之對話(他二十四卷第12 1頁、第133至135頁、第141頁),分述如下:⑴第121頁左、中、右:證人潘品辰均稱呼被告張楷捷為「協理」 ,可知被告張楷捷在公司位居高位。
⑵第121頁中:證人潘品辰問被告張楷捷「我要繳件可以繳給協理 嗎」,被告張楷捷說「可以」等語、第121頁右下:被告張楷 捷稱「單純回報繳件組數也可以」等語,從被告張楷捷可以收 受業務繳件,且有權力要求業務回報繳件組數,足見其在公司 具有主導地位。
⑶第133頁中:被告張楷捷說「我這邊沒看到潘文道跟黃常榮,還 沒更名前繳回來的文件,協議書,你有繳嗎?」等語,可知被 告張楷捷有權力要求業務繳回協議書。
⑷第133頁右:被告張楷捷詢問證人潘品辰「今天款項拿到了嗎」 ,核與證人鍾承廷吳崇瑋潘品辰上開證述,會將客戶款項



交給被告張楷捷乙情吻合,且從對話中,被告張楷捷是自己主 動詢問證人潘品辰有無拿到款項,而非被動地僅受業務委託轉 交款項給被告許曜麟
⑸第135頁左:被告張楷捷稱「你的件跟款,我上禮拜五已經交了 ,你再把正本的認購單跟款繳給Rick」、「我在一起跟他拿就 好」,可知被告張楷捷有權力要求業務把正本的認購單、款項 交給證人鍾承廷(Rick),且從被告張楷捷稱「我在一起跟他 拿就好」,足見業務交給證人鍾承廷之款項,最後也是交給被 告張楷捷無誤。
⑹第135頁中:被告張楷捷稱「往後面大局去看,妳多留一點人下 來,助理本來就是在徵員沒錯,如果有誰覺得徵員好做,助理 輕鬆,以後開始助理的工作請大家自己做,幫我省錢也好,人 數要到,業績要到,必須有團隊,各司其職」等語,從「以後 開始助理的工作請大家自己做」等語,可知被告張楷捷可以決 定、支配工作內容,而「幫我省錢」等語,被告張楷捷更係以 公司經營者地位自居,均與被告許曜麟上開所述,公司之決策 都是由其與被告張楷捷共同決策乙節吻合,再再彰顯被告許曜 麟前開所述,可信度甚高。
⑺第135頁右:證人潘品辰問「請問聯廣的協議書這部分要怎麼表 達比較清楚」,被告張楷捷稱「我在談客戶,我請凱文跟你講 ,他昨天剛好有問我這個問題」等語、證人潘品辰稱「協理午 安打擾了,我這邊有協議書,總監的章沒有蓋到」,被告張楷 捷稱「等總監20號回來我幫妳拿一本給你」等語,可知當業務 潘品辰吳崇瑋(Kevin)不知道要怎麼向客戶表達協議書內 容時,都會詢問被告張楷捷,且被告張楷捷竟可以輕易地取得 協議書,足見被告張楷捷在公司確實位高權重,且深知協議書 及投資之事。
⑻此外,被告張楷捷於公司群組中發文(他二十四卷第141頁右) :「這一次的考驗驗收,看似公平,但的確充滿中非常多不公 平,我們的團隊有專員有組長,是的,最高階來到組長階而已 ,但我對你們從來都是自信滿滿的,我從不認為時間能代表什 麼,我只相信,你們的努力,你們的自信,你們的一切,看在 我眼裡都是最好的,雖然都是一個公司團隊,但我永遠不想跟 一個輸字當朋友,我不要求你們贏,但我希望,我們的自信我 們的眼神我們的姿態,都是贏的」等語,再再彰顯被告張楷捷 對於公司員工係以領導者自居,且其激勵員工之言語,亦與證 人鍾承廷上開所稱,被告張楷捷很喜歡在公司辦競賽,且被告 張楷捷會灌資金、激勵業務乙情吻合。
8.另從證人吳崇瑋與被告張楷捷(JA)之對話,分述如下:⑴他二十四卷第187頁:被告張楷捷稱「140進,限量30張/一間單



位」,證人吳崇瑋稱「只有主管可以買嗎」、被告張楷捷稱「 沒有阿,所有人都可以」,證人吳崇瑋稱「什麼時候開賣呢」 ,被告張楷捷稱「現在開始」等語,可知被告張楷捷確有推銷 股票投資,且宣稱「限量」、「所有人都可以(買)」、「現 在開始」,而從被告張楷捷可以決定投資之標的、數量、購買 人之資格、購買時間,足見其在本案投資中具有舉足輕重之地 位,正與被告許曜麟上開證稱,公司之決策都是由其與被告張 楷捷共同決定乙情互核一致。
⑵他十二卷第33頁左:證人吳崇瑋向被告張楷捷詢問「明天跟協 理請教一些問題,再打給你」,被告張楷捷稱「什麼問題」, 證人吳崇瑋答「圈購保證金的問題,還有一些當協理的細節」 等語,可知被告張楷捷係位於證人吳崇瑋之上,且深知「圈購 保證金」之事及「當協理」之細節。
⑶他十二卷第35頁中:被告張楷捷稱「明天會繳件嗎,沒有的話 ,我就不過去南部了,或在中部等你過來」,證人吳崇瑋稱「 可能會有少數轉單,恩恩,我晚上確認一下」等語,可知業務 吳崇瑋要向被告張楷捷報告轉單之情形,且業務吳崇瑋係向被 告張楷捷「繳件」,足見被告張楷捷對於公司投資項目介入甚 深,且地位甚高。
⑷他十二卷第35頁右:被告張楷捷稱「利潤差很多,反正賣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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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