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騰
指定辯護人 蔡玉燕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被 告 鄭國太
指定辯護人 陳宣至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被 告 郭羽宸
指定辯護人 李祐銜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薩摩亞籍「VAXO UNION LIMITED」公司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兼上一人之
代 表 人 王宗吉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2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22日下午2時25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
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期日除有特別規定
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
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前段、第64條定
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
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
示判決者,自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被告林威騰、鄭國太及郭羽宸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前
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7月29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
因本案案情及卷證繁雜,致無法如期宣判。本院審酌本案證
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避免再開辯論
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之無謂勞費,並求妥適判決,
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併通知訴訟關係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