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陳玟涵
被 告 羅文呈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文呈被訴詐欺陳玟涵一案,經本院以112年度審
易字第1882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