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3年度,2074號
KSDM,113,審金訴,2074,2025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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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育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
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
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
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
,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又雖已提
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
第746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14年3月21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
何育輝,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4年4月10日提起上訴,但
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本案判決之送
達證書及被告刑事上訴狀在卷可參。嗣本院於114年6月13日
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1
14年6月23日送達被告,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
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
被告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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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