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3年度,227號
KSDM,113,審訴,227,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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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逸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2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謝逸家明知其並無銷售龍巖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龍巖公司)生前契約之資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不詳時、
地,在龍巖公司圓融生前契約(編號YN02056)立契約書人
乙方欄位偽造「龍巖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專用章」、「李凱莉
KELLY LEE驗證專用章」印文各1枚,再於112年5月5日,在
高雄市○○區○○○路000號咖啡店,持之與告訴人蔡耀漳簽訂該
契約而行使之,以示龍巖公司同意銷售、提供殯葬服務予蔡
耀漳之意,足生損害於蔡耀漳及龍巖公司銷售、管理生前契
約之正確性,並因此致蔡耀漳陷於錯誤,當場交付新臺幣8
萬8千元價金予謝逸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死亡,
有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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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