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騏峰(原名:甘騏峰)
義務辯護人 吳臺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823號、112年度軍少連偵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涉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攜帶兇
器下手實施強暴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