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3年度,55號
KSDM,113,侵訴,55,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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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映翔



指定辯護人 陳信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緝字第1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AV000-A112511(民國105年出
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案發當時為甫滿7歲之兒
童,竟於112年6月27日上午,在停於高雄市○○區○○路0巷0○0
0號附近之車上,令A女坐於伊大腿上,以手指伸入A女內褲
內,違反A女意願,撫摸其外生殖器而加以猥褻。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
猥褻罪嫌等語。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參、經查,被告於114年5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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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