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72號
KSDM,113,交附民,72,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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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楊○婷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楊巧盈
原 告 鍾明鴻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被 告 林冠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78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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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