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7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明翰選任辯護人 舒盈嘉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蔡明翰與告訴人趙翠鳳嗣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是本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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