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8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呈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031
、2976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
10186、57、72、7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文呈被訴詐欺郭姵廷、尹兆東、范芳瑜、陳玟涵、韓家玉、賴
映君、林蔚孜、馮裕翰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㈣㈤㈥㈦㈧㈨所示。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被告被訴詐欺賴映君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436、14437、14438、14439號等
起訴書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於112年9月18日繫屬
於該院,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上訴字557號判處罪刑確定
(確定日期:113年7月16日,下稱前案1),此有該案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而被告本件被訴詐欺
賴映君之犯罪時間、地點、手段、被害人等犯罪事實均與前
案1(附表編號61)一致,二案顯為同一案件,本案又為後
繫屬之案件(繫屬時間:112年12月21日),前案1既經判決
確定,本案被告被訴詐欺賴映君部分自為前案1判決確定效
力所及。
㈡被告被訴詐欺郭姵廷、尹兆東、范芳瑜、陳玟涵、韓家玉、
林蔚孜、馮裕翰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094、14802、14803、14804號等起訴書
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於112年10月18日繫屬於該
院,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上訴字374號判處罪刑確定(確
定日期:113年4月18日,下稱前案2),此有該案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而被告本件被訴詐欺郭姵
廷、尹兆東、范芳瑜、陳玟涵、韓家玉、林蔚孜、馮裕翰之
犯罪時間、地點、手段、被害人等犯罪事實均與前案2(附
表編號2至5、8、20)一致,二案顯為同一案件,本案又為
後繫屬之案件(繫屬時間:112年12月21日),前案2既經判
決確定,本案被告被訴詐欺郭姵廷、尹兆東、范芳瑜、陳玟
涵、韓家玉、林蔚孜、馮裕翰部分自為前案2判決確定效力
所及。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既經前案
判決確定,爰不經言詞辯論,應為免訴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8031號
第29769號
被 告 羅文呈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3樓 之2
(現在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文呈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
6年度上訴字第12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6月;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
字第8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6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
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26
日入監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無意支
付金錢以取得兌換點數或無交付商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詐
欺得利之犯意,先後為下列犯行:
(一)羅文呈於111年12月18日13時2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
取得曾子淇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曾子淇帳戶,業經不起訴處分)供羅文呈匯入使用
,嗣羅文呈於111年12月18日某時,透過Dcard社群網站,
向賴映君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賴映君陷於錯誤
,於111年12月18日13時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800
元至曾子淇帳戶內,曾子淇因而誤以為該筆款項係羅文呈
購買點數之價金,將對應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OPENPO
INT點數(下稱OPENPOINT點數)匯到羅文呈以手機門號00
00000000號申辦之OPENPOINT帳號(下稱羅文呈OPENPOINT
帳號)內。
(二)羅文呈於111年12月27日22時30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
,取得戴大起申辦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戴大起帳戶,業經不起訴處分)供羅文呈匯入使用
,嗣羅文呈於111年12月27日某時許,透過臉書社群網站
,向劉紀葦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劉紀葦陷於錯
誤,於111年12月27日22時30分許,匯款3000元至戴大起
帳戶內,戴大起因而誤以為該筆款項係羅文呈購買點數之
價金,將對應之OPENPOINT點數匯到羅文呈OPENPOINT帳號
內。
(三)羅文呈於112年2月24日19時16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
透過蝦皮購物聯繫張喻凱,佯稱欲購買OPENPOINT點數,
張喻凱遂提供其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供羅文呈匯入使用,嗣羅文呈於112年2月24日某時許
,透過Dcard社群網站,向曾中品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曾中品陷於錯誤,於112年2月24日19時16分許,
匯款9000元至張喻凱帳戶內,張喻凱因而誤以為該筆款項
係羅文呈購買點數之價金,將對應之OPENPOINT點數匯到
羅文呈OPENPOINT帳號內。
(四)羅文呈於112年5月1日1時14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透
過蝦皮購物聯繫吳森榮,佯稱欲購買OPENPOINT點數,吳
森榮遂提供其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供羅文呈匯入使用,嗣羅文呈於112年5月1日某時許,
透過Dcard社群網站,向郭姵廷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致郭姵廷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1日1時14分許,匯款
4000元至吳森榮帳戶內,吳森榮因而誤以為該筆款項係羅
文呈購買點數之價金,將對應之OPENPOINT點數匯到羅文
呈OPENPOINT帳號內。
(五)羅文呈於112年5月2日3時20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透
過蝦皮購物聯繫馮裕翰,佯稱欲購買OPENPOINT點數,馮
裕翰遂提供其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供羅文呈匯入使用,嗣羅文呈於112年5月2日某時許,
透過Dcard社群網站,向林蔚孜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致林蔚孜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2日3時20分許,匯款
3000元至馮裕翰帳戶內,馮裕翰因而誤以為該筆款項係羅
文呈購買點數之價金,將對應之OPENPOINT點數匯到羅文
呈OPENPOINT帳號內。
(六)羅文呈於112年5月3日17時27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
透過蝦皮購物聯繫林佑真,佯稱欲購買OPENPOINT點數,
林佑真遂提供其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供羅文呈匯入使用,嗣羅文呈於112年5月3日某時許
,透過Dcard社群網站,向尹兆東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尹兆東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3日17時27分許,
匯款3800元至林佑真帳戶內,林佑真因而誤以為該筆款項
係羅文呈購買點數之價金,將對應之OPENPOINT點數匯到
羅文呈OPENPOINT帳號內。
(七)羅文呈於112年5月4日23時50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
透過蝦皮購物聯繫吳沅蓁,佯稱欲購買OPENPOINT點數,
吳沅蓁遂提供其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供羅文呈匯入使用,嗣羅文呈於112年5月4日某時許
,透過Dcard社群網站,向范芳瑜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范芳瑜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4日23時50分許,
匯款8850元至吳沅蓁帳戶內,吳沅蓁因而誤以為該筆款項
係羅文呈購買點數之價金,將對應之OPENPOINT點數匯到
羅文呈OPENPOINT帳號內。
(八)羅文呈於112年5月5日18時13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
透過蝦皮購物聯繫吳沅蓁,佯稱欲購買OPENPOINT點數,
吳沅蓁遂提供其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供羅文呈匯入使用,嗣羅文呈於112年5月5日某時許
,透過Dcard社群網站,向陳玫涵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陳玫涵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5日18時13分許,
匯款3800元至吳沅蓁帳戶內,吳沅蓁因而誤以為該筆款項
係羅文呈購買點數之價金,將對應之OPENPOINT點數匯到
羅文呈OPENPOINT帳號內。
(九)羅文呈於112年5月5日18時52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
透過蝦皮購物聯繫沈凌哲,佯稱欲購買OPENPOINT點數,
沈凌哲遂提供其申辦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供羅文呈匯入使用,嗣羅文呈於112年5月5日某時許,
透過Dcard社群網站,向韓家玉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致韓家玉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5日18時52分許,匯
款2500元至沈凌哲帳戶內,沈凌哲因而誤以為該筆款項係
羅文呈購買點數之價金,將對應之OPENPOINT點數匯到羅
文呈OPENPOINT帳號內。
(十)羅文呈於112年5月7日18時48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
透過蝦皮購物聯繫鍾佳珍,佯稱欲購買OPENPOINT點數,
鍾佳珍遂提供其申辦之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供羅文呈匯入使用,嗣羅文呈於112年5月7日某時許,
透過Dcard社群網站,向魏燕萍佯稱要出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致魏燕萍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7日18時48分許,匯
款5680元至鍾佳珍帳戶內,鍾佳珍因而誤以為該筆款項係
羅文呈購買點數之價金,將對應之OPENPOINT點數匯到羅
文呈OPENPOINT帳號內。
(十一)羅文呈於112年5月17日14時1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
,透過蝦皮購物聯繫蘇晴,佯稱欲購買OPENPOINT點數
,蘇晴遂提供其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供羅文呈匯入使用,嗣羅文呈於112年5月17日某
時許,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向彭依雯佯稱要出售演唱會
門票云云,致彭依雯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17日14時1
分許,匯款11600元至蘇晴帳戶內,蘇晴因而誤以為該
筆款項係羅文呈購買點數之價金,將對應之OPENPOINT
點數匯到羅文呈OPENPOINT帳號內。
(十二)羅文呈於112年5月20日17時50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
,透過臉書社群網路聯繫王淑芬,佯稱欲購買OPENPOIN
T點數,王淑芬遂提供其申辦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供羅文呈匯入使用,嗣羅文呈於112年5月2
0日某時許,透過Dcard社群網站,向詹蕙甄佯稱要出售
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詹蕙甄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20日
17時50分許,匯款6150元至王淑芬帳戶內,王淑芬因而
誤以為該筆款項係羅文呈購買點數之價金,將對應之OP
ENPOINT點數匯到羅文呈OPENPOINT帳號內。
(十三)羅文呈於111年2月8日21時44分許,在不詳地點,透過
臉書社群網路聯繫李俊宏,佯稱可交換及販售智冠科技
遊戲點數云云,致李俊宏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2月8
日21時50分許,以中國信託銀行無卡提款方式(提款序
號:00000000),支付羅文呈3000元;另於111年2月21
日23時4分許,以上網行動支付方式購買GASH遊戲點數
卡(3000點,價值2760元),並提供卡片序號(GACHHX
MYFGE85DXWE4TTK)及密碼予羅文呈,羅文呈旋儲值存
入其所使用之星城線上遊戲帳號中,因而取得上開財物
及利益。
(十四)嗣張喻凱、吳森榮、馮裕翰、林佑真、吳沅蓁、沈凌哲
、鍾佳珍、蘇晴、王淑芬、李俊宏發覺帳戶遭凍結;賴
映君、劉紀葦、曾中品、郭姵廷、林蔚孜、尹兆東、范
芳瑜、陳玫涵、韓家玉、魏燕萍、彭依雯、詹蕙甄發現
沒收到購買之物品,且聯繫不上羅文呈,始發覺受騙報
警。
二、案經劉紀葦、張喻凱、曾中品、吳森榮、馮裕翰、郭姵廷、
林佑真、尹兆東、范芳瑜、陳玫涵、韓家玉、魏燕萍、蘇晴
、王淑芬、詹蕙甄、李俊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羅文呈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2.坦承犯罪事實欄一(一)至(十六)之犯行 2 被害人賴映君於警詢中之陳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一)之犯行 被害人賴映君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交易紀錄翻拍畫面、訂單成立翻拍畫面、曾子淇之不起訴處分書 3 告訴人劉紀葦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二)之犯行 告訴人劉紀葦提供之臉書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戴大起之不起訴處分書 4 告訴人張喻凱、曾中品於警詢中之陳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三)之犯行 1.告訴人張喻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存款入帳通知、OPENPOINT點數紀錄查詢 2.告訴人曾中品提供之Dcard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 5 告訴人吳森榮、郭姵廷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四)之犯行 1.告訴人吳森榮提供之網路轉帳紀錄、OPENPOINT點數紀錄查詢 2.告訴人郭姵廷提供之Dcard、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 6 告訴人馮裕翰、被害人林蔚孜於警詢中之陳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五)之犯行 1.告訴人馮裕翰提供之蝦皮聊天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 2.被害人林蔚孜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演唱會門票讓票紀錄 7 告訴人林佑真、尹兆東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六)之犯行 1.告訴人林佑真提供之蝦皮聊天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OPENPOINT點數紀錄查詢 2.告訴人尹兆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 8 被害人吳沅蓁、告訴人范芳瑜於警詢中之陳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七)之犯行 1.被害人吳沅蓁提供之蝦皮聊天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OPENPOINT點數紀錄查詢、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2.告訴人范芳瑜提供之Dcard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 9 被害人吳沅蓁、告訴人陳玫涵於警詢中之陳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八)之犯行 1.被害人吳沅蓁提供之蝦皮聊天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OPENPOINT點數紀錄查詢、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2.告訴人陳玫涵提供之Dcard對話紀錄翻拍畫面 10 被害人沈凌哲、告訴人韓家玉於警詢中之陳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九)之犯行 1.被害人沈凌哲提供之OPENPOINT點數紀錄查詢、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2.告訴人韓家玉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11 被害人鍾佳珍、告訴人魏燕萍於警詢中之陳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十)之犯行 1.被害人鍾佳珍提供之蝦皮聊天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OPENPOINT點數紀錄查詢、將來銀行收款紀錄 2.告訴人魏燕萍提供之Dcard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演唱會門票紀錄、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12 告訴人蘇晴、被害人彭依雯於警詢中之陳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十一)之犯行 1.告訴人蘇晴提供之蝦皮聊天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OPENPOINT點數紀錄查詢、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2.被害人彭依雯提供之臉書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13 告訴人王淑芬、詹蕙甄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十二)之犯行 1.告訴人王淑芬提供之臉書對話紀錄翻拍畫面、OPENPOINT點數紀錄查詢、郵局存摺封面翻拍畫面 2.告訴人詹蕙甄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紀錄 14 告訴人李俊宏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十三)之犯行 告訴人李俊宏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 15 被告羅文呈上開OPENPOINT帳號交易紀錄 證明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16 被告羅文呈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查詢單 證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以被告名義申辦之事實。
二、按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
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
、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為
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
戲使用,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
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若以詐術或
恐嚇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三、上開犯罪事實,針對犯罪事實(一)至(十二),被害人購
買演唱會門票部分:被告係均犯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嫌;針對被害人購買OPENPOINT點數提供帳戶部分,被告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針對犯罪事實(
十三)部分,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
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上開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得利及
詐欺取財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
斷。被告先後所為13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任 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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