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65號
KSDM,111,附民,365,202507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被 告 盧進德(即李秋蘭之繼承人)

盧慧萍(即李秋蘭之繼承人)

盧東建(即李秋蘭之繼承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111年度醫訴字第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盧進德盧慧萍、盧東建為被告李秋蘭之承受訴訟人,
並與盧癸源共同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民事訴
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因被告李秋蘭等人涉犯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案號
:111年度醫訴字第1號),於本院審理中對被告李秋蘭等人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李秋蘭嗣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9
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其配偶盧進德、其子女盧慧萍、盧
東建、盧癸源均未拋棄繼承,有臺北○○○○○○○○○113年4月9日
北市士戶資字第1137001576號函暨附件全戶戶籍資料、家事
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盧進德盧慧萍、盧東建
盧癸源等人113年10月15日陳報狀及所附繼承系統表在卷
可稽;本件自應由盧進德盧慧萍、盧東建、盧癸源為被告
李秋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經本院於113年6月18日通知
盧進德盧慧萍、盧東建、盧癸源於同年月27日前向本院聲
明承受訴訟,被告盧癸源業已於114年5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
明承受訴訟,惟被告盧進德盧慧萍、盧東建屆期仍未聲明
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裁
定命繼承人盧進德盧慧萍、盧東建為被告李秋蘭之承受訴
訟人,並與盧癸源共同續行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1/1頁


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