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聲請人 楊麗曄
楊玉彩
楊濶源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陳桂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
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另楊麗曄、楊玉彩如欲委任
楊濶源為代理人,應一併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