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97號上 訴 人 新和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智堅 訴訟代理人 戴見草律師被上訴 人 廖木霖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璽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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