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參 加 人 蔡黃姬會
被 上訴人 蔡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參加人不服本院第二審
判決,為輔助上訴人而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
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