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13年度,13號
KSHV,113,重上更一,13,2025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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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謝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卓穎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
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
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
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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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