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3年度,35號
KSHV,113,重上,35,2025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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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蔡建賢律師即劉文恭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秋立等5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
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判決,提起上訴,並
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
本息,嗣於本院擴張請求金額為4,429,441元本息,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9,996元,扣除已繳8,265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1,
731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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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