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3年度,141號
KSHV,113,重上,141,2025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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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吳武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瑞特裝車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
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66,66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5
,7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
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另上訴人之聲明上訴狀贅載被上訴人王志剛(原審已撤
回起訴),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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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瑞特裝車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