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洪陳美仔
洪文彬
洪文平
洪文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被上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鄭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