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陳宏良
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姿卉、陳雲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先位之訴買賣總價7,500,0
00元×2/3),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0,000元,扣除已繳88,596元,
尚應補繳1,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