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
111年度家抗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王建盛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柳馥琳律師
被上訴人 王姮瓔
王櫻樺
王姿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參 加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陳靜盈
張恩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財產明細欄中關於「1271-1地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1271-7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一編號3財產明細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