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11年度,22號
KSHV,111,重上更一,22,2025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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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號
上 訴 人 王振興肥皂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何秀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金樽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
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
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
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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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振興肥皂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