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王紅梅
被 告 范强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3號),經原
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向被告洪麗琴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
,不在移送民事庭範圍內,一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