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莊蕙蔓
被 告 葉平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期日之當日上午開
庭前向本院收發室遞狀起訴,嗣於言詞辯論陳述意見時並未表明
業已提起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其內容需另定附帶民事訴訟
審判期日並再借提被告到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係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