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17號
KSHM,114,附民,117,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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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李振春

被 告 王瑀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0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210萬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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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