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沅沅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沅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沅沅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