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國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國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國璋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第1313
號、第13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