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維仁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維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維仁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3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249、12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