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瑋芝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瑋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瑋芝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7日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
易字第3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