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49號
KSHM,114,聲保,249,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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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風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風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
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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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