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振家
温正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家、温正宇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振家、温正宇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訊問後,
認被告2人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2人前後犯下多起加重
詐欺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執行羈押,至114年7月
1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4年6月23日訊問被告陳振家、温正宇之意見後,茲
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
告2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本案
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程度,且被告陳振家經原判決判處38罪
、被告温正宇經原判決判處17罪,因認原羈押被告2人之刑
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無
從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為確保訴訟程序順
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
被告2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14年7月18日起,延
長羈押二月。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