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守成
選任辯護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4年5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549號、112年度偵字第3923號)」,應更
正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549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