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213號
KSHM,114,上訴,213,20250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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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重朋



指定辯護人 黃瀕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重朋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馮重朋(下稱被告)因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3款等羈押原因,前經羈押在案。嗣於羈押期間因罹患
肺癌、菌血症併敗血症、腰椎壓迫性骨折併下肢癱瘓等疾病
經戒護就醫,現因頸椎、胸腔膿瘍併脊髓病變,呼吸衰竭,
雙下肢癱瘓,馬尾症候群,右側肺癌術後及糖尿病等病症而
住院治療中,有呼吸肌無力,呼吸窘迫,雙下肢癱瘓無力之
情形,有插管之必要性,插管後可能無法脫離呼吸器,生活
無法自理,需人24小時照顧,此有法務部○○○○○○○○電話紀錄
國軍左營總醫院診斷證明可參。雖經辯護人聲請保外就醫
獲准,惟於覓保期間,復經羈押處所陳報被告陷入昏迷,原
羈押原因顯已消滅,依前述說明,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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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