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209號
KSHM,114,上訴,209,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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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V000-B112249Z (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選任辯護人 涂榮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秘密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
訴字第502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79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AV000-B112249Z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經原審各判處犯「製造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製造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部分,分別處有期徒刑伍月、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 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 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 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 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 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 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 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 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 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 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 判斷基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AV000-B112249Z(下稱被告)於本院已明 示係針對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本院卷第119頁),依據前 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關於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妥適與否 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貳、上訴論斷
一、原審就被告本案所為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各量處該附表所



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1年8月,固非無見。惟查:犯罪後之 態度,係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輕重應審酌事項之一,其中包 括被告犯罪後力謀恢復原狀、與被害人和解,獲得被害人見 諒等情形在內。因屬判斷被告人格上危險性及對其未來行為 期待性之重要表徵,攸關刑罰特別預防目的之落實。查被告 於原審時雖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然於上訴後,已給付 新台幣(下同)51萬元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 請求對於被告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 人陳述狀等件在卷可參,是被告犯後態度已有改變,原審對 上情未及斟酌,量刑難稱妥適,被告此部分上訴即屬有理,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量刑部分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律對他人隱私權 之保護,為滿足個人私慾,即率爾以手機竊錄乙女非公開活 動、身體隱私部位,及攝錄性影像,嚴重侵害乙女個人隱私 ,造成乙女難堪、羞憤暨害怕遭拍攝影片有外流風險等精神 上痛苦,其行為實值非難,惟念犯後於偵、審均坦承犯行, 且與乙女達成調解,適時填補其所受損害害;兼衡被告本案 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本院訴字卷第 60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紀錄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本院主文欄及主文欄第二 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所 犯上開10罪之罪質、動機相同,且前後犯罪時間均在與乙女 交往期間等情狀,就被告所犯上開10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 二項後段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3頁),其因 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致告訴人隱私受有侵害,所為甚有 不是,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填補其所受損害,可認其犯後已見悔意,信經此偵、審程序 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 新。然考量為使被告能從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瞭解法律 規定及守法之重要性,本院認尚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 教育3場次,以期培養正確法律觀念。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 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 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 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 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2: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2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2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1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之1條第1項: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影像內容 影像出處備註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 107年11月18日6時3分許 乙女穿著內褲睡覺之數位照片 不公開卷A卷第40頁 AV000-B112249Z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V000-B112249Z經原審判處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部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8年1月22日某時 乙女生殖器之數位照片 不公開卷A卷第41頁 AV000-B112249Z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V000-B112249Z經原審判處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部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8年2月21日22時54分許 乙女裸胸為甲男口交之數位影片 不公開卷A卷第33頁 AV000-B112249Z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V000-B112249Z經原審判處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部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0年7月9日凌晨1時11分許 乙女洗完澡全裸走出浴室之數位照片 不公開卷A卷第42頁 AV000-B112249Z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V000-B112249Z經原審判處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部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1年12月28日凌晨0時9分許 乙女為甲男口交之數位影片 不公開卷A卷第34頁 AV000-B112249Z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V000-B112249Z經原審判處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部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影像內容 影像出處備註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 112年3月19日1凌晨1時26分許 乙女上身未穿衣服,僅穿著內褲並手抱胸之性影像數位照片 不公開卷A卷第35頁 AV000-B112249Z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V000-B112249Z經原審判處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部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2年3月21日23時27分許 乙女裸露胸部並為甲男口交之性影像數位影片 不公開卷A卷第31頁 AV000-B112249Z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V000-B112249Z經原審判處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部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2年7月6日6時許 乙女穿著內褲裸露大腿根部睡覺之性影像數位影片 勘驗筆錄附件第1頁 AV000-B112249Z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V000-B112249Z經原審判處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部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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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