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 鄭憲宗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冠甫律師
上 訴 人 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除確定部分外,原判決關於命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給付逾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捌元,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除確定部分外,原判決關於命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給付逾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捌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子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