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附帶民訴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軍附民字,114年度,1號
HLHM,114,軍附民,1,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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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BR000-H112026(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被 告 謝宜呈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軍上易
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16日為有罪判決),依其所提出之請求金額,涉及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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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