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1號
HLHM,114,聲保,31,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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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力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力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力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2月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年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
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主筆)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黃鴻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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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