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承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承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承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44
64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
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佑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