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0號
HLHM,114,聲保,20,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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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月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月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月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
稱毒品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
民國112年7月5日送監執行,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
年5月7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訴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1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再經本院111
年度上訴字第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又受刑人自112年7月5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
署以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46880號核准假釋,刑
期終結日為115年7月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5
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
468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訴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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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