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9號
HLHM,114,聲,99,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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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金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金蘭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金蘭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
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
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
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
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
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
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
表編號2-4所示之罪,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
所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
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所示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
有期徒刑6月,且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曾定刑有期徒刑4
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偽造文書罪;附表
編號3-4所示之罪均為詐欺取財罪,受刑人均以可轉讓房屋
基地為由,分別向附表編號1-3所示之被害人莊文富及編號4
所示之被害人史立宗詐欺取得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及220
萬元,受刑人為免詐欺莊文富之犯行暴露,而為附表編號1-
2所示之偽造文書犯行,且受刑人犯後分別與被害人莊文富
史立宗達成賠償300萬元及270萬元而和解成立,至花蓮地
院判決時已給付莊文富190萬元、史立宗93萬5千元 ,並自1
11年6月起至114年4月止每月均有還款給史立宗,有附表所
示之判決附卷可參。復斟酌其罪數及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人格
特性、犯罪傾向,而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正必要性,並就
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方面,審酌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
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
增、恤刑等刑事政策之考量,並兼衡公平、比例等原則,就
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及
受刑人請求就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合併定刑6月之意見(本
院卷第27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陳述意見狀請求分期繳交罰金一 節(本院卷第27頁),係屬執行檢察官之職權,非本件程序 所能處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間起至110年8月間 109年9月間 104年12月23日至108年10月5日(聲請書誤植為110年12月) 107年7月26日至111年3月25日 偵查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1號等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1號等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1號等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7號 113年度訴字第9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3號 判決日期 113/12/27 113/12/27 114/4/30 114/4/30 確定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7號 113年度訴字第9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2/7 114/2/7 114/4/30 114/4/30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94號(編號1-2曾定刑4月)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94號(編號1-2曾定刑4月)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89號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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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