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金訴字,114年度,18號
TNHV,114,金訴,18,2025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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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8號
原 告 鄧美榛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被 告 陳正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
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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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