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16號
再審聲請人 張閔景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治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12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1
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
第1項規定:「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準此,自1
14年1月1日起,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已提高
為1,500元。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於114年7月17日對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12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
納,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