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92號
上 訴 人 Keen Peak Technology Corp.
法定代理人 李克振
張西得
朱紀周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 訴 人 張家維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被上訴人 Grand Shine Holding Ltd.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