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林昭吟
林郁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
被 上 訴人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煒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8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