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44號
TNHM,114,附民,344,2025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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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原 告 邱華珠

被 告 陳瑋澤
廖柏毅
張祖銘

王定橙

胡芷汶
王銘謙
黃則豫
李恩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845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辯
論終結。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4年6月2日
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
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
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曉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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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