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再字,114年度,95號
TNHM,114,聲再,95,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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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沈暘展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暘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原判決
之繕本及證據,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
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
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
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
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
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15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沈暘展雖以書狀載明對114年度執寅字第4214
之1(寅股)刑事訴訟聲明疑義異再審狀,惟聲請人書狀內
並未具體敘明究竟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所列舉
之再審原因及具體事實,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復
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並同時請求法
院調取之,有上開書狀可據。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
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
,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
、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請
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
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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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